2013年7月,小赵的妈妈看到岳塘区的一家游泳馆开办了游泳培训班,就给小赵报了名。第一次练习跳水时,小赵心里非常害怕,他站在跳水台上犹豫不决。当小赵还没反应过来时,突然被教练员推进了游泳池。
在落水的过程中,小赵的左臂碰到跳水台的边缘,导致手臂被碰伤。受伤后,小赵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这家游泳馆主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赵所受损伤构成10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小赵的妈妈只好诉至岳塘区法院。
岳塘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游泳馆支付小赵各项损失共计49638元。由于游泳馆对判决结果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判决结果,游泳馆一直未兑现。
为尽快拿到赔偿款,2014年下半年,小赵妈妈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担保人李某提供了两张银行存单,岳塘区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但到了今年的5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6月3日,由于暂缓执行期届满,岳塘区法院对担保人提供的两笔存单进行了划扣,并由法院先行垫付,让小赵妈妈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来源:红网
作者:马青松 刘倩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熊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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