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子蔡华向法院起诉称,她与男子符鹏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1998年12月起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现已长达17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符鹏离婚。
据了解,2014年8月,蔡华曾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符鹏离婚,后在亲友做工作后,蔡华同意给符鹏机会,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夫妻俩人仍然分居。故蔡华再次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符鹏离婚。经开庭审理,符鹏对蔡华诉称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坚决不同意与蔡华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案
准予离婚前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主审法官认为: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在该案中,蔡华与符鹏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结婚后,由于双方不善于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加之夫妻俩自1998年就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蔡华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给符鹏和好的机会,向法院撤回起诉。撤诉后,俩人仍然继续分居,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由此可认定蔡华、符鹏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老赖夫妻
丈夫借钱不还妻子被判共同还贷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男子马某欠债不还,结果将他妻子孟某也“拉下水”,两人被要求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判决马某、孟某共同偿还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3008.5元。
经查,马某于2012年4月3日向某银行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但贷款到期后,马某未按期还款付息。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银行所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展期协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案中,马某与孟某系夫妻,马某的该笔借款系马某与孟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马某所借贷款是为了家庭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红网
作者:刘平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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