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底,公安民警分别在天元区、芦淞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黄某某等人,并现场查获用于交易的冰毒、麻古和现金。
5月底,公安机关将黄某某等人移送石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干警在审查相关案卷资料和证据材料后发现,黄某某等人对所犯事实供述不稳定,但公安机关在抓获他们时均搜出毒品,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黄某某等采取附条件逮捕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石峰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继续侦查将进行跟踪审查,并根据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情况,在附条件逮捕羁押期限届满前再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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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附条件逮捕后,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旷野 郭雯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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