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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为住房闹上法庭 男方诉讼请求超时被驳回

来源:红网 作者:马青松 刘倩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熊璨 2015-06-11 15:06:1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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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母亲曾摇到单位团购房,“准儿媳”帮忙办理手续时,把产权落到自己名下
  
  □男方母亲“追房”的请求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被法院依法驳回
  
  红网湘潭站6月1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马青松 通讯员 刘倩)一对情侣因感情破裂分手,结果又为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起纠纷。6月10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由于男方母亲提出的撤销女方房屋产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最后被法院依法驳回。
  
  分手后被告上法庭
  
  2007年,张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尚丽。随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居住在一起。2014年,两人的感情破裂,但双方的分手又引来了一场纠纷。张军的妈妈袁芝认为,尚丽占了原本属于她的一套住房。为拿回房屋的所有权,袁芝把尚丽起诉至岳塘区法院。
  
  为何袁芝的房子会在尚丽名下?
  
  原来,在2012年,袁芝的单位为改善老干部职工居住条件,以单位团购的形式与房产公司合建了一批住房,她通过摇号获得购房资格。
  
  当时,袁芝已经80多岁了,不方便再为购房的事到处跑,便把5万元预交的购房款交给尚丽,让她帮着处理购房的事宜。在袁芝看来,她早已经把尚丽当成了儿媳,对尚丽做事也放心,把购房的事交给尚丽后,便一心欢喜地等着晚年有新房住。
  
  不料,袁芝那时的决定让她有了现在的麻烦。2014年,张军与尚丽因感情不和分手,于是袁芝就要张军去处理购房的事,这时他们才发现,本属于袁芝的住房已经在尚丽的名下。
  
  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尚丽解释,能在袁芝的单位团购住房,是袁芝要求和同意了的,而且在报名购买过程中没有出现争议。尚丽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合法所得,不会将房屋退还给对方。
  
  经岳塘区法院依法查明,尚丽购买这套房屋时,于2011年3月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3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购房票据,而且,袁芝提出的撤销被告房屋的产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岳塘区法院驳回了袁芝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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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青松 刘倩

编辑:刘飞越 实习编辑 熊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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