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预留用地是指蓝山2012年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在县城规划区内成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县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石山以及只征不转土地除外)不高于8%的标准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预留地(国有划拨土地),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规定》指出,预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预留用地收益原则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发展扶持、生产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及发展公益、公共事业等。未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预留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将预留生产生活用地擅自以宅基地等形式分配到户。
《规定》强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用地的经营、处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预留用地对外经营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预留用地所获土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除合同约定外,预留资产处置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和县政府批准,擅自处置预留用地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明贵 陈志佳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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