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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巡回开庭进乡镇 当庭宣判释法明理

来源:红网 作者:龙蓉 高喜朝 编辑:周芬 2015-06-12 13: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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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巡回法庭,对石潭镇一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就地审理。

  红网湘潭县站6月12日讯(分站记者 龙蓉 通讯员 高喜朝)6月11日上午,湘潭县法院民一庭将庭审现场搬到石潭镇政府,对一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就地审理,石潭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等100余人参与旁听。
  
  案件被告朱某夫妇系石潭镇人,开有一酒坊,在一次酿酒过程中,因锅炉爆炸,将前来购买酒和讨要酒糟的何某、胡某两夫妻烫伤,两原告均构成十级伤残。考虑到朱某夫妇系石潭人,当地群众对该案关注度高,县法院特将案件进行就地审理。上午9时许,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长张飞兵的主持下,法庭调查等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其中两被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清楚、责任明确,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归纳了双方争执焦点,双方进行了舌枪唇战的辩论。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案件事实完整、生动地展现在旁听人员面前。
  
  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合议庭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村镇干部、旁听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因两被告固执认为只需支付医药费,其余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均不应由自己支付,调解工作陷入困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合议庭经合议,对案件予以当庭宣判:两被告未经批准便擅自制作锅炉,锅炉在安装后也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检测合格便投入使用,且被告未办理司炉操作证,便自行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两被告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两原告明知蒸汽锅炉在投入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两原告并未与蒸汽锅炉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忽视安全自身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两原告也应负次要责任,对自身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遂依照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5442.46元,赔偿胡某经济损失77545.36元,驳回两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闭庭后,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结合案件,从案件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基层纠纷化解、自身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法制培训,并寄语旁听人员,要努力提升自我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纠纷时,积极与村镇干部进行沟通交流,争取就地解决纠纷,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活动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庭审活动既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也学习、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将把学习的知识与感悟带到工作中,更好地为民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龙蓉 高喜朝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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