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审判工作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依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能以非法定事由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二、及时调整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现将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该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调整以前的标准。
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记录在卷。
四、严格适用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五、依法适当简化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在文书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依法可以适当灵活简化,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以程序简化为由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何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