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被告人岳某得知双清区高崇山某渔场地段有人曾开采出火砂石,并赚了一大笔钱。岳某也想效仿,便邀请朋友陈某到此地采矿。两人共同出资租赁了某渔场地段的一大片山地,并与该土地承包人就林木毁损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办理占用林地及开采许可等手续,便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租用挖掘机等设备进行矿石开采,致使林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经鉴定,采矿区使用土地总面积为25.5亩,其中林地面积16.5亩,非林地面积9.0亩,16.5亩林地全部为有林地,一般用材林。
2014年4月,当地群众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两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迫于压力,岳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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