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上午采取踹门入室的手段,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件审理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及证人杨某称唐某某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年月1999年4月21日可能是农历,如果该情况属实,那么其出生日应是公历1999年6月4日。也就是说身份证登记是公历的话,唐某某在案发时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身份证登记是农历的话,则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盗窃案不负刑事责任。
6月16日,鉴于侦查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按检察机关要求,及时收集唐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母、村组邻居证言等证据,未能查实唐某某真实出生日期,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侦查机关对此案进一步补充侦查。
来源:红网
作者:刘铭 黄方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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