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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处死刑”系某婚恋网员工擅自启动病毒营销

来源:红网 作者:覃剑 曾永红 赵晶 杨杰妮 编辑:王娉娉 2015-06-19 09:32:4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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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覃剑 曾永红 赵晶 杨杰妮 实习生 钱雪薇 张甜 梅师飞 报道

  近两日,一则“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刷屏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关于这种呼声是否理性和冷静的争论,也成为各大社交网站争议的焦点。

  6月18日,剧情反转。婚恋网站珍爱网承认,“有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换言之,“人贩子判死刑”的转发潮,其实是一场病毒营销。

  早在17日,即有网友指出,部分被转载的信息下附有“感谢珍爱网友情支持”的链接。点开链接后,会跳转到珍爱网的注册页面,且该链接具有唯一性。网友质疑这是珍爱网的推广手段,“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上述网友分析,通过此链接每注册一个用户,珍爱网都需为此付费,大量“支持判死刑”信息被疯转是恶意营销者在充分利用人们心理后产生的恐怖效果。“利用大家的善良去做营销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18日下午,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此发出声明。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一事,系个别积极参与和关注此事件的珍爱网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已进行修正,严肃处理相关员工的失职。

  珍爱网称,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公司致以真诚歉意。日后还将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同时,严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何为病毒营销

  病毒营销是指通过用户的社会人际网络,让信息像病毒一样传播和扩散,利用快速复制的方式传向数以千计、数以百万计的受众。也就是说,通过别人为你宣传,实现“营销杠杆”的作用。病毒式营销已经成为网络营销最为独特的手段。

  有些病毒营销会通过标新立异的观点制造社会热点的方式,达到传播效果。比如此次“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事件。他们利用的,就是大众尤其是母亲们对人贩子的痛恨以及保护孩子的心态。

  [行动]

  湖南加强“打拐”DNA数据库建设

  尽管“人贩一律死刑”被证实为营销行为,但其背后是大众对保护儿童妇女权益的关注。湖南现在的“打拐”形势如何?6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来到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了解相关情况。

  刑侦总队向潇湘晨报记者出示的一份材料显示,湖南省公安机关一直在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特别是针对拐卖外籍妇女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开展积极有力的整治,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现有的数据来看,2014年湖南省公安机关共立涉拐案件445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405起,拐卖儿童案件25起,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15起。2014年,湖南公安机关破获涉拐案件27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254起,拐卖儿童案件19起,破获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6起。另外,湖南公安还破获相应的团伙案件8起。所有涉拐案件中,打击处理的涉拐嫌疑人达330人。

  潇湘晨报记者从刑侦总队了解到,湖南公安机关一直着力加强“打拐”DNA数据库建设,对破案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排查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和解救的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均要求进行采血检验,并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查询对比身源。其中,2014年湖南省共录入DNA信息334条,比中7对。

  [延伸]

  一律处死就可避免犯罪?

  人贩子是否应一律判死刑,收买儿童者是否也要入刑?拐卖儿童罪怎样量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儿童入刑走到哪一步了?

  拐卖儿童量刑是否过低?

  有网友认为,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过轻,是导致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介绍,拐卖儿童罪的起点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刑罚已经很重了。“故意杀人罪的起点刑是三年,最高刑为死刑,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比故意杀人罪更重。”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刑罚要和犯罪的危害程度、责任大小相对应。因此对于一种犯罪而言,不可能只规定一种刑罚。拿拐卖儿童罪来说,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定。

  亦有提高量刑起点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一律处死刑”显然太过激了。他建议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等罪名,将现有的5年起刑点提高至10年,并对拐卖儿童处刑条款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内容具体化。

  6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两年内40份拐卖儿童罪裁判文书。在这些裁判文书中,被告人获刑在5-10年之间的最多,获刑在10年到无期徒刑所占比例次之,被判决死刑的有3例。

  不可能通过法律制裁完全避免犯罪

  拐卖儿童被执行死刑,是有先例的。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轰动一时的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案件。被告人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但一律判处死刑就可避免犯罪?一个常识可能被忽略了。即法律只能惩治一些行为,降低犯罪几率,但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制裁而完全避免犯罪。

  张永红认为,如果真的出现“一律判处死刑”,这种情况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了自由裁量权,对于犯罪者或者潜在的犯罪者而言,一旦他们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意味着他们没有回头路,“犯罪分子会想自己反正是死路一条了,他们会把手中的被拐卖儿童怎么样呢?”

  是否应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

  潇湘晨报记者通过梳理案卷发现,一些儿童是被父母所卖的。

  一份来自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甲因欠债欲将自己的儿子陈某乙(2011年2月16日出生)卖掉还债。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同案犯郑某甲(已判刑)介绍找到欲购买男孩子抚养的郑某乙、黄某某夫妇。后经商定双方达成“送养”协议。同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将陈某乙卖给郑某乙、黄某某夫妇。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此类案件有一些共同特点:被拐卖的儿童只有一人;均是与犯罪嫌疑人相熟,甚至有些就是其亲生父母;大多数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获刑多均在5-7年之间。

  目前大众的共识是,如果加大对买方的处理力度能很大程度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事实上,从立法层面,“买方入刑”已进入立法议程。

  在此前的法律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媒体将这一新变化解读为“打击拐卖人口的利器”。

  张永红认为,按照草案的修改,即使情节很轻,也是构成犯罪,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收买者从重处罚的态度。

  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

  想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

  长沙市政协委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岳认为,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他非常痛恨人贩子,但是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能不能理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如果所有人都知道通过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公安机关应完善打击犯罪的手段,另外可以考虑在贩卖儿童案件高发地区,对相关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通过多种手段来到达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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