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1984年出生,高中文化;尹某于1971年出生,高中文化;李某于1972年出生,小学文化。三人平时闲来无事就聚在一起打牌。2014年11月23日晚上,陈某、尹某、李某与谭某等人在永兴县七甲乡一村子,打牌玩“三公”时输了不少钱,陈某不服输,怀疑是谭某“出老千”所致,便要求谭某等三人退钱,遭拒后,遂以谭某“出老千”为名,对谭某进行殴打并从谭某等三人身上搜走现金共计4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谭某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5月20日,陈某、尹某、李某家属和被害人谭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谭某请求不追究陈某、尹某、李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尹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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