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 株洲已有十余位老人状告子女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伍靖雯 邓画文 赵泽宇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2015-06-24 09:34:1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株洲站6月24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伍靖雯 通讯员 邓画文 赵泽宇)刚刚过去的端午节,一般人都会回家看望父母。可才结束一场诉讼的刘爹爹,说起儿子却感到心寒。刘爹爹患癌后,子女对他不闻不问,他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女儿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爹爹的儿子和女儿承担老人的医药费,每月探望老人一次。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据不完全统计,株洲十余位老人起诉子女,只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
  
  父亲患癌,子女不闻不问
  
  老人将两子女告上法庭
  
  刘爹爹今年68岁,和前妻育有刘英、刘辉两个子女,丧偶后再婚,现居株洲。2014年6月,刘爹爹不幸患上肺腺癌。他就诊的医院出具一份证明:刘爹爹因患癌需接受化疗,预计治疗费不低于20万元,而刘爹爹目前的退休金无法负担这笔费用。
  
  让刘爹爹伤心的是,自从他再婚后,两个子女就很少来看望自己。患癌后,他与子女多次协商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用未果。最终,刘爹爹将两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分居异地的子女每月探望自己一次,并且承担医疗费用。
  
  两子女承担父亲的医疗费,每月探望父亲一次
  
  近日,天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查明,刘爹爹的女儿刘英今年44岁,内退后常年在外地务工。儿子刘辉41岁,系长沙某单位职工。刘爹爹与子女的矛盾最初发生在其前妻过世时,双方因丧葬费谁出的问题发生过纠纷。不久后,刘爹爹再婚,刘英和刘辉不满父亲这么快就遗忘了母亲,并且把家产带到再婚家庭。
  
  刘爹爹则认为,虽然他在荷塘区唯一的房产在自用,但他早在2006年就把产权赠送给儿子刘辉。并且,刘辉还有其他两处房产。
  
  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作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向父亲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按照此前刘爹爹职工医保看病的报销比例,20万元的医疗费中,约有4万元需自付。刘辉应该承担4万元的90%,即3.6万元,刘英应承担10%,即4千元。并且,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子女每月探望刘爹爹一次。
  
  父亲与女儿关系缓和,仍称儿子为“逆子”
  
  一审判决后,刘英和父亲刘爹爹的关系逐渐缓和。而刘辉对判决不服,以“被上诉人具有自我负担能力,20万元预期治疗费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为由,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二审时,女儿刘英站到了父亲这边:“赡养父母是我们的义务,我的父亲现在是一个病人,还把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刘辉,刘辉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了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覃律师,她是此案中刘爹爹的代理律师。她告诉记者,老人家身体每况愈下,不便打扰。前段时间她与刘爹爹联系过,老人表示,法院判决后女儿对自己不错。但老人仍旧称儿子为“逆子”。刘爹爹还说自己时日不多,若去世不想让儿子知道,也不愿儿子参加他的后事。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
  
  株洲十余位老人依此状告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株洲关于赡养纠纷的案例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老人状告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有十余起。
  
  株洲“常回家看看”首案追踪:
  
  法院判决儿子须每月探母两次
  
  可他丢下营养费坐都没坐就走了
  
  家住天元区花园二村的齐娭毑今年75岁,靠退休金和收取房屋租金过日子,现与小儿子一起住。
  
  2013年8月,齐娭毑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强从未前来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齐娭毑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每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此外,她还要求胡强每月回家探望两次。
  
  去年3月,法院判决胡强支付住院医疗费1225元,每月须支付生活费2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母亲两次。
  
  然而直到去年7月,齐娭毑也仅见过大儿子2次,最近的这一次,儿子丢下营养费,坐都没坐就走了。
  
  天元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唐玉华告诉记者,如果子女没有按照判决要求探望老人,老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会约谈双方,争取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合议,如果子女仍然拒绝依照判决探望老人,法院则会按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子女作出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3个儿子家家住豪宅
  
  九旬老母却无处可住
  
  家住荷塘区的凌娭毑今年96岁,家里有3个儿子,5个女儿。上世纪80年代,凌娭毑家里祖屋拆迁后,3个儿子要建房,便签了分家协议:女儿们出嫁后不负担凌娭毑与丈夫养老。拆迁款给3个儿子建房,每个儿子分一间房给老人,并负担养老。
  
  凌娭毑没想到,3个儿子住进新房后,自己和老伴却没分到房子,只有小儿子为他们砌了个小棚屋,两位老人一住就是十几年。2010年,小棚屋被拆迁,小儿子拿了拆迁款,凌娭毑却无处容身,只得将3个儿子告上荷塘区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荷塘区法院判决,要求凌娭毑的3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每月付给老人赡养费300元并提供住房,承担老人起居生活义务。
  
  但判决生效后,老人的儿子们并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辗转于几个女儿家。荷塘区法院执行局将老人三个儿子传至法院问话,要求他们轮流赡养母亲,否则进行司法拘留,老人的三个儿子才同意。2014年5月中旬,大儿子即将履行完首期义务,通知老二来接凌娭毑时,老二不予理睬,老大便在凌晨把母亲送到了法院。
  
  “在司法拘留20天和接母亲回家的选择之间,二儿子才选择了后者。”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他多次去老人三个儿子家走访,眼见家家豪宅,再去看望凌娭毑,不免也为老人感到心酸。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肖蓉 伍靖雯 邓画文 赵泽宇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5/06/24/1124441.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