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犯罪嫌疑人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购买海洛因,通过邮储银行两次将购买海洛因的钱款打入李某妻子账户中,李某将攘某某所购买的毒品通过出租车托运交给攘某某,当晚22时许,攘某某在某公交车停靠点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用塑料袋分装的两包粉末状固体。经检验,该两包白色粉末状固体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3.9619克。
庭审中,攘某某一直声称自己是受人所托前往公交站台拿东西,但是公诉机关对其事前如何联系、如何付款、如何交易进行一一举证后,攘某某在被告人陈述环节终于认罪,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根据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攘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来源:红网
作者:齐丹丹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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