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田某通过应聘到邵阳市某百货公司工作,他为人老实,工作勤奋很快就提拔为采购主管,负责非生鲜类食品的现金采购工作。2013年,田某因采购的食品发到公司后被查出质量不合格,公司认为田某有责任,就扣发了田某此次采购的工资、奖金和提成6万多元。他多次和公司协商,但因公司与供货商没有决算结账,也就没有将工资和业务提成付给田某,田某不满,心生怨恨。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田某遂将公司汇入其账户内的15万余元货款侵占,没有辞职便就离开了公司,逃至广东,并将所有侵占的货款用于赌博且全部输掉。
庭审中,田某辩称,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奖金和提成,对于侵占公司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在金额上必须除掉自己应得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六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辩称其犯罪金额应扣抵单位欠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六万余元。经庭审查证,虽然邵阳市某百货公司拖欠了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未付,但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向供货单位采购货物的款项侵占,据为已有后逃跑,其工资和业务提成款不应抵扣犯罪金额,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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