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30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禹爱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对此类案件进一步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2条规定,该意见将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该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调整以前的标准。
《意见》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意见》指出,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在文书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依法可以适当灵活简化,但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以程序简化为由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