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原告黄某到曾某所经营的邵阳市某理发店理发,结完帐后,黄某一手拿零钱一手玩手机低头直接往外走,一不小心头就撞上店内的玻璃橱窗,造成其头部受伤流血。黄某受伤后,在曾某的陪同下前往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经鉴定:黄某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自受伤之日起损失工作日45天;后期康复治疗费、额部愈合痕美容治疗费35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协商不成,原告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邵阳市某理发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理发经营活动的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然而被告店内的玻璃橱窗没有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负担30%的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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