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2015年2月10日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和家人在株洲县某酒店吃饭,将停在该酒店前坪的被害人王某的车错看成欠其债务的李某的车。想着要过年了,把债务要回来,于是被告人刘某安排其母亲在车边上守候,自己上去找人。不一会,被害人王某等人来开车,刘某母亲不让其走,并向其要账。在此过程中双方引发纠纷冲突。后被告人刘某来到停车坪,与被害人王某及其朋友发生口角并打架。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王某及其三名朋友刺伤。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到株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他两名朋友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伤者的所有医疗费用,并对伤者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有投案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以上情节,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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