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2日讯(记者 陈勇)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项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还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勇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