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3次,仍拒不提供财产线索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在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9月24日期间从事铝银粉生意,2011年6月21日核算时,黄某某从马某某手中购买的铝银粉货款总额为57万余元,已付给马某某23万余元,尚欠马某某33万余元。
2012年10月,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支付马某某铝银粉货款3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但判决生效后,黄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
由于黄某某拒不履行判决,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月及2014年8月先后三次对黄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期间,黄某某支付了货款共计4万余元。
黄某某不能提供从2011年至2013年从事铝银粉经营亏损的相关证据,也拒不提供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9月5日,黄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儿子的购房款项,无法合理解释
黄某某辩称,欠马某某货款属实,所收的货款均用于妻子治病,故没有能力偿还。
法院查明,黄某某现年26岁的儿子黄某曾于2011年11月11日在株洲市区某楼盘预购了房屋一套,黄某某在此居住。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马某某及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房屋内找到黄某某,但黄某某拒不开门。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黄某于2014年8月22日将房屋转卖。对于购置房屋款项来源,黄姓父子俩均否认有出资。但黄某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黄某月基本工资近2千元。
据黄某某妻子住院治疗费用清单、明细账显示,黄某某的妻子患病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医保补偿1万2千余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经查,黄某某妻子治病的费用明显低于其拒不执行判决确认的金额,并且黄某某对所经营马某某提供的铝银粉的收入不能说明去处,对以黄某名义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拒不配合执行,故其行为应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处罚。依法作出判决,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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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买不了机票,主动还钱消“黑名单”
“法官,你们办公室在哪?我是周某,我要过来还钱消掉黑名单……”7月2日,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被执行人周某焦急的电话,电话中周某诉说了其因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外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回家的“艰辛”。
据了解,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周某是担保人,案件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以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周某都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判决。执行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周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正好周某当时正在外洽谈生意,结果回来时便发现自己已不能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便来电咨询。
办案法官向周某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严厉指出,如果不履行判决,失信人员名单会一辈子跟着他,不要说飞机票和高铁票,其他的高消费都不行。周某于是马上从外地赶回,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偿还了借款。
来源:红网
作者:刘平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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