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凌晨,覃某见汉寿县龙阳镇居民袁某在家中熟睡,其卧室窗户防盗网未关严,覃某当即从附近找来一根木棒,用“钓鱼”的方式将袁某的衣服挑出室外后,将衣袋内的现金3200余元盗走。当月26日凌晨1时许,覃某又来到汉寿县大杨镇居民屠某家屋外伺机行窃。见屠某卧室右窗未关,覃某当即找来一根竹竿,将屠某放在床边的一台价值1135元的小米牌手机挑出室外后盗走。
经查明,在2015年3月5日至27日期间,覃某先后四次采取“钓鱼”盗窃的方式他人财物。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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