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邓某在桂东县城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十二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6700余元。
另查明,邓某于2013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邓某于2015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阮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涉案价值16700元,属数额较大。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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