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邹某某在沅陵县经营一家发廊,理发人很少,生意清淡,经与朱某某、王某、朱某甲等卖淫人员约定,邹某某提供该发廊二楼房间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邹某某从每次的卖淫活动所得款中提取30元利润。2015年1月27日21时许,朱某某、王某、朱某甲均在发廊二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来源:红网
作者:张清彦
编辑: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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