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与梁某等人在桂阳县城关镇某村民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何某等人因输钱给梁某,便怀疑梁某出“老千”。散场后,何某伙同另两人(另案处理)殴打梁某,并将梁某拖入面包车带至山上殴打,强迫梁某打电话向其朋友谢某某索要赎金3万元、抢走梁某身上现金1万元。同日,被告人何某带着梁某向谢某某拿赎金时被当场抓获。
检察官说法: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与非法拘禁罪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拘禁罪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通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何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为索要自以为被骗的赌资,所以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