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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杨洁 2015-07-14 0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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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在6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不移交、不委托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市城管委办公室将提请追责。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明确移交的条件、程序、责任划分、数据监管、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

  超过质保期未移交,需检测鉴定并整改

  《办法》指出,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地下通道、人防通道、城市排水、城市桥梁(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城市隧道的附属设施、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绿化景观设施(绿化带、行道树、景观亮化、灌溉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栏杆、交通监控设施)、路灯设施、地名标识等。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需具备的条件有:(一)必须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绿化景观、环卫、交通、路灯、桥隧等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二)移交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三)有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施工资质资料;(四)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遗留问题的整改承诺书;(五)对于超过质保期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城管委办公室对延期移交且有质量问题的设施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未达到移交条件的,建设方必须整改,直至达到移交条件方可移交。

  验收合格起60日内,必须办完移交手续

  《办法》规定,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方应及时申请工程移交,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不移交、不委托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提请追责。

  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移交条件后,接收方应无条件接收,并从接收当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不接收或接收后拖延办理手续的单位,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提请追责。

  属于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市住建委督促建设方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追责。对于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差的企业,由市住建委对该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影响该企业信誉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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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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