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其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0月、2004年3月、2009年7月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年6个月、7年。
2014年2月6日,刘某刑满释放,不到1个月便重操旧业实施盗窃作案。2014年3月3日凌晨,刘某窜至茶陵县教育局,从一楼玻璃大门进入一楼走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子,将一楼其中四间办公室的防盗窗各剪断两根,从剪断防盗窗的口子爬进办公室,在被害人谭某的办公室盗得2000元现金,在被害人段某的办公室盗得4条和气生财香烟,在被害人吴某的办公室盗得和气生财、蓝色软装芙蓉王香烟各2条。之后,刘某来到该栋楼的二楼,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推拉窗的卡子撬怀,从窗口爬进被害人王某办公室,从中盗得一包和气生财香烟,随后被告人刘某提着盗得的物品逃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刘某多次窜至茶陵县教育局、民政局、云阳中学、财政局、茶陵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茶陵县一中、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档案史志局等单位,通过攀爬、撬怀防盗窗等方式进入办公室盗窃财物。据办案人员统计,自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16次,涉案价值共计63594元,其中盗得现金37950余元,盗得电脑、电视机、香烟等价值25644元物品。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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