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该《办法》和《规定》的出台,我省也率先在全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
34个部门领“责任清单”
“环保,不光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黄亮斌介绍,《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对包括环保、发改、农业、教育、水利、气象等34个部门的部门责任进行了划分。
《规定》提出,环保坚持“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划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承担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等7条责任。
6种情形进行环境追责
《办法》是《规定》的配套制度。《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
1、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一类连续2年下降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3、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
4、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湖南重大项目建设的;
5、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6、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来源:红网
作者:廖明 曹浪波
编辑: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