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行政复议应诉处的周明勤正在整理行政诉讼案的相关材料。 图/潇湘晨报摄影记者辜鹏博
红网长沙7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赵颖慧 实习生 杜姣)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民告官”门槛降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如雪花般涌进法院和复议机关。
2015年刚过半,长沙市法制办已收到行政复议案件471件,出庭应诉23次,而去年全年,法制办总共收到行政复议案是430件,仅出庭应诉7次。
半年听证10余次,以防当“被告”
7月16日上午9点,长沙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的周明勤一手抱资料,一手拽着电脑电源线走进会议室。一场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会即将开始。头发斑白的姚大爷状告宁乡县政府,质疑其向李某某颁发的《林权证》不合法。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在于被质疑的“政府”,于是,被申请人列出了五份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听证会持续了近2个小时,像一个“小法庭”,身穿浅蓝衬衣的周明勤犹如“法官”,他的同事罗米娜是“书记员”,笔录下双方的发言。
事实上,听证并非行政复议的必要形式,《行政复议法》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今年上半年,长沙市法制办已进行十余场行政复议案听证会,而去年全年听证会不超过十次。
“案件比较复杂时,听证是厘清事件较好的方式。”周明勤说,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一旦申请人不服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共同被告,“所以每个案子我们都会认真对待,听证也增多了。”
出庭应诉23次,翻了2倍
在周明勤主持听证会的同时,他的同事曹泽龙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
这是长沙市法制办今年第23次出庭应诉了,而去年全年,长沙市法制办仅出庭应诉7次。
“新法实施后,复议机关当共同被告的次数增加了,所以出庭应诉次数增加了。”曹泽龙说,今年6月他从长沙市中院得知,“2015年上半年长沙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就有65件。”
在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了3年的他坦言,“出庭时,曾被当事人指着鼻子骂。”曹泽龙说,自己能理解当事人,“他们心里有怨气,要发泄,我们必须承受这些。”在长沙市法制办出庭应诉的案子中,“关于土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案件占大部分。”
声音
法律必须被信仰,政府守法很重要
在长沙市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是三名“80后”工作人员:1987年的周明勤、1984年的罗米娜、1982年的曹泽龙。今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他们,工作变得更加繁忙起来。
行政复议诉讼处唯一的“女将”罗米娜说,过去半年,她收到了190多份行政复议案件,已办结150多份,“平均一天要办完一个。”罗米娜说,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对着电脑看和写文书,以及接待前来行政复议的人。“人数多的时候,整个办公室都坐满了人,甚至楼下都排了队。”
尽管从事的工作高强度高压力,但周明勤说,“我喜欢做这些事。”他说,无论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都可以回归到法律问题,“只有政府守法、企业守法、公民也守法时,许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其中政府守法很重要。”
在长沙市法制办的会议室里,白色墙壁上写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是去年法制办主任陈剑文要求刻上去的,“这一句不仅要刻在墙上,也要刻在我们的心里。”这三名“80后”说。
支招
“民告官”有技巧:查阅对方举证材料、固定证据
民究竟如何“告官”?长沙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的工作人员为你支招。
第一招:你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一个月左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行政复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需在收到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些材料,申请人是可以查阅并提出质疑的。一般而言,申请人可在提出复议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到复议机关查阅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招:关注程序合法性。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可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按规定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存在程序瑕疵,该行政行为就有可能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第三招: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学会保留政府出具的文件、通知、票据、承诺书等材料。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成为呈堂证据。另外,申请人还可以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取得有力证据。
提醒
1、别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一般为60天。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别忘了“委托授权书”。委托亲属、律师等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一定别忘了“委托授权书”。比如,申请人是父亲,但是由儿子代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父亲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不是某个“工作人员”。
曾有申请人将被申请对象写成“某某办公室张科长”,这是不规范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
来源:红网
作者:赵颖慧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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