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涟源7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鲁珊 通讯员 吴欣 刘世琼)得知自己成为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时,肖贵(化名)觉得“莫名其妙”。肖贵说,以他名义上牌的摩托车将人撞伤,伤者将他告上法院。近日,经涟源市法院调解,肖贵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5千元。
去年12月20日清晨,涟源市三角坪,50多岁的袁玲(化名)被一台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弃车逃逸。办案民警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肇事车的车主是肖贵。无法确定肇事者的袁玲将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肖贵来到法院,称事故发生时他在娄底上班,几个同事都可以证明。此外,他还说没有购买过这台肇事摩托车,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过,应该是被他人盗用给摩托车上的牌照。但在法院组织调解时,肖贵未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被盗一事。
法院认为,在登记车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转让他人的情况下,应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因疏于管理身份证件,被他人用于购买机动车辆发生车祸,在无法证实身份证被盗用的情况下,作为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应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肖贵赔偿原告袁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5千元,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登记车主应履行购买交强险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没有证据证实他的身份证是被盗用上牌的情况下,登记车主就是投保义务人。”法官说。
法官认为,肖贵作为投保义务人,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就应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能证实身份证被盗用,也在公安部门备了案,他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建议
身份证丢失应去备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虽然肇事者不是车主本人,但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所称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进行了车辆所有权登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判决车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是合法合理的。
他建议,市民如不小心遗失身份证,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或者身份信息管理机关进行挂失,并索取相关的挂失证明,市民可据此证据免责。
免责案例
据媒体报道,湖北小伙小白遭遇索赔62万余元,理由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将人撞成植物人。
小白的师傅王某承认,盗用了小白的身份证,给一辆二手面包车上了牌照。
经法院调解,车祸受害人撤回对小白的起诉,由王某负车祸主要责任,承担38.2万元的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鲁珊 吴欣 刘世琼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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