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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监管 不得终生一次性收费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实习生 朱艳梅 编辑:李艳华 2015-07-20 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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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7月2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朱艳梅)入住养老院之前不光考虑吃、住条件,还应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今天,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入院要进行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服务合同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类分级服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意见》明确,要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关。认真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既要保护房地产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要防止把养老服务机构当作房地产出售。以兴办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只能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变其用地性质、严禁进行商业开发。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收费标准报民政、发改、卫计等部门备案或核准批复,并张榜公布。收费一般按月收取,不得实行超过一年以上乃至终生一次性收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变相集资等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意见》还明确,督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机构责任险,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善后处置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养老护理员证书,才能上岗。督促机构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政府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等服务对象。各地应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生活供养费用,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付。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有关部门核定公布的价格收取,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实行自主定价,并依法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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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先 实习生 朱艳梅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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