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2日中午,肖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途经省道315线柏市镇龙下村一弯道路段下坡时,恰遇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石某从相对方向驶来,在小型客车行驶方向的左侧车道内,两车正面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石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肖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路段有未及时清理的山体塌方、积水,未设立山体塌方警示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当年8月,他将公路管理方——攸县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超速驾驶车辆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事发地点仅有少量泥土散落在路肩,未侵占有效路面,因泥土堆积而溢出的水并未形成积水,且塌方点距事发点约50米,不会影响车辆在弯道、下坡路段按规定时速正常行驶;攸县公路局在事发路段塌方处设有“前方塌方,注意安全”警示牌,尽到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刘文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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