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因父母违法生育、已受行政处罚,剥夺成员的分配权
红网湘潭站7月2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沈启明)前不久,韶山市永义乡的徐柳玉拿到了渴盼已久的判决书,压在心头的一块石头落了地。这场官司,让她更加明白,所谓“村规民约大于法”只是个“谬论”。
分征收款,“超生儿”受歧视
义乡永泉村斗笠塘村民组。2008年9月,她计划外生育,生下了儿子宋中亮,因此被当地计生部门处罚,并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小孩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斗笠塘村民组。
2009年5月至2013年,斗笠塘村民组因工业园区和沪昆高铁建设,3次被征收集体土地。期间,该组对土地征收补偿费进行了6次分配,组民人均分配13.71万元。
宋中亮在分得4.2万元后,再没分到其他款项。徐柳玉计算了下,照理,儿子还应分得10.77万元。为此,她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却一直未得到解决。
在徐柳玉看来,儿子作为斗笠塘村民组的成员,应当与组上的其他成员一样,享受平等待遇。斗笠塘村民组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儿子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今年初,徐柳玉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儿子应分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0.7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斗笠塘村民组辩称,“原告是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属于‘超生’子女,依照本组村民民主投票决定,不参与分配,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不同意分配给原告。”
“超生”子女是否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落槌,村民组支付10.77万元
对此,韶山市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本案中,宋中亮虽属超生,但计生部门已做出处罚,其母也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其户口已被登记、落户在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也就表明他和成员一样,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官说。
据此,宋中亮同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任何组织、个人均不能因父母违法生育、已受到行政处罚,而剥夺内部任何成员的分配权。被告村民小组自然也不得对原告实行差别对待。”
至于村民小组采取投票方式所作的决定,因与法律相抵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斗笠塘村民组支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10.77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沈启明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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