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湖南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资金杠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省级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办法》明确,节能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包括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办公照明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综合电效节能改造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用水器具节能改造项目等。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公共机构;(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每年度只申报一个节能项目;(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节能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办法》规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已经拨付的予以收回,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朱艳梅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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