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通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目无法律,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今年3月下旬吴某某无故未到司法所报到,且电话联系不上,人员查找未果,逃避监管,受到警告处罚,经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同年6月,吴某某又结伙殴打他人行为恶劣,受到通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极不端正,其结伙殴打他人行为恶劣,已构成违反社区矫正人员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经综合分析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重新犯罪机率较大,社会危害性大。经怀化市司法局批准,通道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通道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吴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文书材料,并将相关文书送达通道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予以检察监督。7月15日,通道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吴某某缓刑,依法对吴某某实施收监执行刑罚有期徒刑8个月。
“我局始终坚持严肃对待、严格管理、程序到位、规范执法的标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吴某某由于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践踏法律的尊严,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我们要以这个案件做好通报,并开展好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教育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宽大和自由真诚改造。”该局一位领导说到。
通道县自2011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截至2015年7月20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357人,解矫252人,撤销缓刑4人,迁居6人,在册95人,无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情况发生,有力的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来源:红网
作者:肖志恒 吴仕丹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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