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汨罗支行于2005年1月,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汨罗支行按合同向何某某发放贷款后,何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
2014年3月,汨罗支行将何某某告上法庭,开庭之日,何某某未应诉。汨罗法院判决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某又玩起了“失踪”。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执行中的调查取证,财产线索的掌握带来诸多不便。执行人员只能按部就班,依法查询何某某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登记。发现何某某在市区有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其他未能取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迅速查封,裁定拍卖。然后依法依程序,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了房产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公示于当地媒体,并在其房产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组织竞买人到拍卖物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
拍卖会在拍卖公司如期举行,竞买人准时入场。经过竞买人几轮激烈的举牌应价,最后以62万元的价格一锤定音。竞买人当场在拍卖确认书上签字,该房屋成功拍出。
来源:红网
作者:彭雨琪 刘姿言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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