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报销30%,未按规定转诊降低补偿比例 部分补偿标准有调整
记者 洪雷 实习生 谈馨 吉敏
本报7月27日讯 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化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充政策的通知》,全省住院补偿封顶线从原来的12万元提高至15万元(大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实行保底政策。
按政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不足30%的,按其实际住院费用(起付线除外)30%补偿。未按相关政策规定转诊的(危、急症患者除外),不实行以上保底政策,其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此外,调整了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补偿标准。 其中,基本药物目录以外,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直接补偿30%。
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利普刀等)费用1000元(含,下同)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部分按50%纳入补偿范围。
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1000元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000元、低于1万元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用自付。
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5万元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用自付。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5万元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用自付。
■记者 洪雷
实习生 谈馨 吉敏
提醒
这些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综合服务项目
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护理附加费,各种功能评定费等。
救护车费、单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膳食费、取暖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等。
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放化疗治疗除外)。
非疾病治疗项目
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暗示疗法和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
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除外)。
其他
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各种保健器材等。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理疗康复等。
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违反计生政策发生的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治疗费用。
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合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洪雷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