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9时许,刘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骑着摩托车搭乘朋友回家。晚上22时许,当行至永兴县某村路段时,驾驶入刘某操作不当将道路右侧行走的一名行人撞倒,导致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兴县交警大队民警核实,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无证违章醉驾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案发后,刘某与被害方未达成刑事和解,遂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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