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现王先生与梁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即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梁女士则应将王先生给付的60000元彩礼金返还。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我国有着长远的历史。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尽管如此,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民间还相当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但双方订婚后,梁女士却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王先生与梁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理应返还彩礼。
来源:红网
作者:郑显锋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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