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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女方不愿登记结婚 湘西男子诉求返彩礼获支持

来源:红网 作者:郑显锋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2015-07-30 1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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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西站7月30日讯(团结报记者 郑显锋)家住保靖县某镇的王先生与邻镇的梁女士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底订婚,订婚时,王先生向梁女士支付了60000元的结婚彩礼金,但订婚过后,由于梁女士不同意,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先生认为梁女士是以恋爱、结婚的方式索取财物而并非真爱自己,遂起诉至保靖县法院要求梁女士返还60000元彩礼金。
  
  保靖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现王先生与梁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即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梁女士则应将王先生给付的60000元彩礼金返还。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我国有着长远的历史。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尽管如此,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民间还相当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梁女士给付了彩礼,但双方订婚后,梁女士却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王先生与梁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理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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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显锋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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