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指示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以经营权、收费权等作抵押,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23亿元。其中,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吸收1.3316亿元,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吸收730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重庆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裕轮燃气有限公司、新宁县裕轮燃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费某、曾某、范某、陈某、胡某、胡某、曾某、夏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天的审理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辩解和辩论,充分保障了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本案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公开进行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关杨博 夏勇 匡勇军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