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办法》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强化了政府部门和饲养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行政处罚,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如: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此外,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行为,是《实施办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一经发现,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下阶段,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将开展系列学习与宣传活动。
来源:红网
作者:廖真怡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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