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注册账号经营网络书店“状元书阁”,通过支付宝账号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雷某接受客户订单后,从台湾“博客来”购物网站购进书籍存放于其租赁仓库,通过快递发往各地。2013年4月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雷某通过网络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1201.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彭雨琪 刘姿言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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