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陈佳)“游泳馆和桃江县消费者委员会协商之后,游泳馆同意我们不限时间把游泳卡里面的次数游完为止,感谢红网记者为消费者争取了权益。”近日,益阳网友刘小姐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反映,因儿子喜欢游泳,2014年在桃江体育场游泳馆办了一张100次的游泳卡,办卡时工作人员承诺游泳馆租借5年,到2015年换老板后却被告知必须在8月31日前把游泳卡里面的次数全部使用完,否则过期作废。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及消费者委员会介入下,游泳馆承诺刘小姐不限时间直到把游泳卡的次数游完为止。
网友:五年内随时游承诺成“空文”
据刘小姐介绍,她的儿子很喜欢游泳,在2014年为儿子办了一张100次的游泳卡,办理游泳卡时工作人员向刘小姐承诺游泳馆租借五年的时间,游泳卡在这期间可以随时使用。
7月29日,刘小姐如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去游泳馆游泳,走进大厅看到一张公告显示刘小姐的会员卡必须在8月31日前使用完,否则过期作废。疑惑的刘小姐询问游泳馆工作人员,“去年办卡时你们就承诺游泳馆租借了五年的时间可以随时来游泳,为什么到今年八月份前就必须全部消费完,我还有63次没有用,每天来游泳也是用不完的,难道要全部作废吗?”游泳馆工作人员解释称,“因游泳馆转让,所以去年和今年办卡的消费者都必须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气愤的刘小姐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投诉。
商家:承诺游完为止
接到刘小姐的发帖投诉后,红网记者与益阳桃江县游泳馆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记者将刘小姐的情况反映给负责人后,负责人表示不清楚事情的因果不接受采访。
8月1日,记者同刘小姐将此事投诉至桃江县消费者委员会,
8月3日,经过桃江县消费者委员会的协商后,游泳馆负责人曹先生承诺刘小姐可以不限时间直到游泳卡里面的次数游完为止。
消协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因提出赔偿
据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企业发生变更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消费者委员会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转承包时要交接好债权债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来源:红网
作者:陈佳
编辑:罗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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