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雷某二人合资入住道县某大酒店333房间。2015年2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雷某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李某某、袁某某、万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某、雷某于2015年2月6日凌晨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雷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蒋晓国 卜文军 何干祥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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