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道县营江乡岗下村内盗窃两只母鸡得手后,准备驾车逃离时被被害人杨某发现,杨某遂用手拉住被告人朱某欲控制其行为,被朱某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式小刀将杨某左手手背割伤,朱某趁机逃脱。经鉴定,杨某被伤致:左手背创疤形成(创疤长10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3月25日在道县石厨头社区一旧房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在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轻微伤,其盗窃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被告人朱某盗窃两只母鸡得手后,准备驾车逃离时被被害人杨某发现,为逃脱,被告人朱某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式小刀将杨某左手手背割伤。此时,被告人当场使用了暴力,因此,被告人朱某已经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了,为此,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朱某定罪量刑。
来源:红网
作者:蒋晓国 廖月安 何干祥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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