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1.4元。同时加强污染物监控,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实现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
来源:红网
作者:杨文燕 段才国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吴若兰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