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强居住的烤烟房是当地一家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13年在宁乡县枫木桥乡承包土地建立蔬菜基地,聘请了董某强做基地管理人员,蔬菜基地旁的烤烟房就是公司提供给董某强平常居住所用,便于其对蔬菜基地的打理照看。不料,烤烟房却成了董某强容留他人吸毒的“毒窝”。
直到2014年10月的一天,农业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来到基地视察,发觉董某强行为异常,并在他的住房里发现有吸毒工具,当即将其开除。
2015年1月,董某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被移送至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董某强自2013年10月起住在蔬菜基地旁的烤烟房后,就利用烤烟房相对僻静的特点,聚集“毒友”打牌、吸毒,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吸毒人员见蔬菜基地的烤烟房往来人员少,位置又偏远,不易被发现,于是隔三差五来到这里和董某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一年中,这里成了董某强和其朋友周某、张某良、李某平等人经常聚众吸毒的固定地点。
日前,宁乡县人民法院对董某强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近几年来,由于国际毒品犯罪活动向我国渗透,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食、注射毒品的黑窝。我国在对待毒品犯罪的问题上一直采取非常严厉的打击手段。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至于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赵婵娟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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