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政府官网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八章51条,涉及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
即日起至9月2日,可通过信函(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张小小;邮编:410004)、电话或传真(0731-89990710)及电子邮件(36131188@qq.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建立健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意见稿》提出,省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重点旅游产业县(市区)年度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实施考核评估及奖励。对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旅游者应当依法文明旅游,尊重旅游目的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游览秩序和安全文明警示,相互礼让扶助,抵制插队拥挤、随地吐痰、随处吸烟、涂鸦刻字、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喧哗吵闹、辱骂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文明行为。
建立健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的个人,必要时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防止无序过度开发旅游资源、重复建设旅游景区,加强旅游度假、水上游览、休闲养生等旅游新业态发展的规划、引导和管理。鼓励教育机构将研学旅行、冬(夏)令营、春(秋)游等纳入中小学日常德、美、体育教育范畴。
同时,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支持旅游形象的塑造和推广、旅游重点项目开发、旅游新业态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等。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和面向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保险产品。
控制“零负团费”模式
《意见稿》明确,控制“零负团费”模式,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成本价格组团招徕旅游者,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承接委托业务,旅行社导游、地接社不得强制、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无条件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串通欺诈或者从旅游者购物中获取提成回扣,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正是暑假旅游旺季,不少景区又陷入“人山人海”的困境,如何合理调节景区人流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意见稿》指出,景区经营者应根据景区所属类型及重点景点特殊性,结合空间、设施、生态、心理、社会承载量等多种因素,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征求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景区经营者应实时监测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的,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预警上报、特殊预案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
擅自使用星级标志罚款五千到二万
《意见稿》明确,景区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所属类型及重点景点特殊性,结合空间、设施、生态、心理、社会承载量等多种因素,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
景区经营者不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景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景区必须全部停止运营,拒不停止将处以3万元罚款。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超越所评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虚假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经营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假冒高于实际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3日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从事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滑雪、潜水、露营、骑马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未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投保。
相关链接: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刘仁军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