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被告人邓某自2013年9月开始在互联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他通过百度贴吧与卖家取得联系,以每10万条200至300元不等价格共计购买21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再转手通过QQ以高1—2倍的价格卖给其他需要的人,共计获利五万余元。
法律链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类犯罪,根据其第七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
广大民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不随便安装不明软件,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防被不法分子掌握和利用。
来源:红网
作者:季凡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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