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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场以房抵债引发的“司法拉锯”战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刘文 邓画文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2015-08-13 08:56:4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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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8月13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胡文洁 实习生 刘文 通讯员 邓画文)一处闹过13年纠纷的房子,2012年被镇政府拆除。该拆除行为是政府未经房主允许的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镇政府的私下处置行为?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今年5月,芦淞区白关镇村民张宗贵将白关镇政府告上法庭。8月10日,这起“民告官”案二审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张宗贵与白关镇政府的纠纷,期间打过数场官司,已持续了整整13年。
  
  起因: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未及时支付
  
  早先因白关镇政府欠下张宗贵一笔工程款,并引发纠纷未解决,双方闹到了法院。
  
  张宗贵与白关镇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早在2002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判令白关镇政府支付张宗贵工程款。
  
  然而,白关镇政府并未按判决支付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位于白关镇政府院内的影剧院所占有的714.5平方米的土地房产,共计作价7万元整,全部归张宗贵所有,用于清偿其所欠张宗贵的167800元债务,余款97800元,另行追偿。
  
  2003年9月、10月,张宗贵分别取得了该影剧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剩下的97800元,白关镇政府未按判决支付,再次引发纠纷。
  
  波澜:协议并未如实履行,房子归属有分歧
  
  漫长拉锯后,2007年2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白关镇政府应付给张宗贵房屋折价款、利息及办证费等共计13.58万元;白关镇政府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付清该款后,影剧院归白关镇政府全权处理,“两证”交给白关镇。
  
  但白关镇政府在两次各支付5万元(其中第二次支付的5万元依约暂存法院账户)后,未如期支付剩余的3.58万元。同时,白关镇政府根据上述协议中另一条款,即“白关镇政府付5万元后,可以对礼堂(应为影剧院)进行使用。张宗贵对该礼堂不再行使使用权”,于2012年7月,对上述影剧院后半部分进行了拆除。
  
  张宗贵认为,白关镇政府在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只支付给了他5万元,剩下85600元他并未收到,且影剧院被拆除时,其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还办在自己名下,为自己所有,白关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未经他同意,遂再次引发纠纷及多场官司。
  
  如今,被部分拆除的影剧院的“两证”依然在张宗贵名下,白关镇政府也已补齐了2007年《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13.58万元款项(其中8.35万尚存在法院账户),但“麻纱”还在继续扯。
  
  因认为属于自己的影剧院房屋被镇政府“强拆”,今年5月6日,张宗贵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白关镇政府支付强拆他房屋的赔偿款35万元。
  
  正解:及时履行法院裁定、协议,不会有“拉锯”
  
  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宗贵所诉请的毁损房屋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现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张宗贵处,张宗贵以此来主张赔偿,依然属于上述执行案件中应解决的问题,遂裁定驳回了起诉。
  
  张宗贵不服,提起上诉。在8月10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围绕“影剧院拆除时到底归谁所有”的疑问争论不休。白关镇政府认为,拆除行为是政府处理自己的东西,不涉及行政行为;而张宗贵则认为,房屋产权仍在自己手上,一审裁定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并非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请求给予“行政赔偿”。
  
  因案件复杂,且有新证据提交,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该案标的小,如果当年任何一方对法院判决、裁定及相关协议严格遵守、明白履行,就不会造成今天这种“拉锯”局面。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刘文 邓画文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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