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机关查明:7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从炎陵县城出发途经衡炎高速、106国道返回茶陵县城。6时2分许,以超过60km/h的速度驾车沿106国道往北行驶至茶陵县下东乡孟溪村路段时,恰遇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其前方同向靠右行驶。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电动三轮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先期赔偿了死者家属3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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