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内周某本应珍惜司法机关给予的重新做人的机会,痛改前非,但他却不思悔改,仍然我行我素,以致重蹈覆辙。
2014年12月18日16时,周某驾驶小轿车途径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时,恰遇童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边售卖卤制品,周某认为童某的电动车阻挡了自己通行,催促童某让路,童某表示马上就走。谁知话音刚落,性情急躁的周某竟用小轿车上前撞击童某的电动车。童某见周某蛮不讲理,心中恼怒,冲到车边责问周某。周某也不搭话,在童某电动车上拿了一把菜刀后,即持刀朝童某砍去。童某忙转身逃跑,并顺手捡起一把拖把自卫,周某一刀将拖把砍断后,又持刀朝童某胳膊、背部等处一阵猛砍。经鉴定,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27日,周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童某损失1.5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吕涛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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